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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滦南县委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项目落地和高科技人才的若干意见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2-19 09:40:58

 

为进一步加快产业项目落地,引进和留住高科技人才,壮大县域经济实力,实现滦南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滦南经济开发区及其扒齿港、东黄坨、马城、安各庄、倴城工业区等5个托管园区。本意见产业项目包括:①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行业范围、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及唐山环保排放限值要求,且一次性投入实现固定资产亩均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②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保健品、中成药、医疗器械、高端食品及其它与健康相关的、且一次性投入实现固定资产亩均2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健康类产业项目;③园区内现有企业通过利用原有厂房、存量土地进行改扩建且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一次性投入实现固定资产亩均2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产业项目。
第二条  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对于交纳的土地使用税从正式开工之日起5年内给予项目所对应的企业奖励,奖励标准为:第一年奖励企业当年开工建设区域土地使用税的100%,第二年奖励80%,第三年奖励60%,第四年奖励40%,第五年奖励20%。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完成项目建设的,享受此项奖励(按年度兑现);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的,取消此项奖励并收回已经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奖励政策。对于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完成建设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交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项目单位建设扶持奖励;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第四条  项目建设进度奖励政策。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实际工程进度完成一半时,按照该项目用地出让时基准地价20%的标准给予项目建设扶持奖励,奖励总额按照出让亩数×出让时基准地价×20%计算。
第五条  改扩建产业项目奖励政策。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额度,对增量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给予项目对应企业5年的奖励。奖励标准为: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度,县政府比照该企业所产生的税收增量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第二年度奖励80%;第三年度奖励60%;第四年度奖励40%;第五年度奖励20%。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对园区内建成企业和在建项目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中小型企业经理层)和高科技人才(副高职以上或硕士研究生以上人员),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人员给予奖励,按照超额累进、阶梯奖励的原则,给予连续五年的政策奖励。奖励标准为: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给予县级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县级地方留成部分70%的奖励;超过10万元、不足15万元(含15万元)的部分,给予县级地方留成部分80%的奖励;超过15万元的部分,给予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奖励。
第七条  兑现程序。以上奖励资金兑现时,由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开发区结合住建、税务、审批等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拨付。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滦南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