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推动规上企业培育工作奖励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2-19 09:40:12
为进一步调动规上企业培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企业扩大投资、加速发展,优化县域产业经济结构,提升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关于新增规上工业企业
1.参照《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40条支持政策(修订)实施细则》(唐办〔2019〕34号),当年新投产并连续6个月在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经省市认定后,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由规下转为规上并连续6个月在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按统计制度次年补报的新增规上企业计入上年奖励范围。
2 .当年新投产并连续6个月在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对其在统期间超出规上企业应税收入产生的所得税、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税务局核准报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资金拨付程序,将同等数额奖励资金拨付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奖励年限最长不超5年(含),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100万元(含)。
3 .以上奖励资金兑付时间为新增规上企业的下一年度,每年申报一次。
4 .已认定规上企业,退出后的3年内(含3年),再次入统或因企业名称变更、拆分形成的规上企业,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二、关于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含限额以上贸易业企业)
1 .根据《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40条支持政策(修订)实施细则》(唐办〔2019〕34号),当年新注册并连续6个月在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服务业企业(含限额以上贸易业企业),经省市认定后,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由规下转为规上并连续6个月在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服务业企业(含限额以上贸易业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按统计制度次年补报的新增规上企业计入上年奖励范围。
2 .当年新增并连续6个月在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服务业企业(含限额以上贸易业企业),对其在统期间超出规上企业应税收入产生的所得税、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结合税务局核准报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资金拨付程序,将同等数额奖励资金拨付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由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拨付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奖励年限最长不超5年(含),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50万元(含)。
3 .奖励资金兑付时间为新增规上企业的下一年度,每年申报一次。
4 .已认定规上服务业企业(含限额以上贸易业企业),退出后的3年内(含3年),再次入统或因企业名称变更、拆分形成的规上企业,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三、本办法自2019年度起执行,具体条款由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