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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滦南县委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入驻开发区的若干政策措施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2-18 15:06:54

 
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企业投资兴业,加快滦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唐发〔2018〕1号)和唐山市《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40条支持政策(修订)》(唐办发〔2019〕1号),结合我县实际,县委县政府制定《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入驻开发区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一、新建项目用地支持
支持的项目需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要求的鼓励类或先进制造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河北滦南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投资强度满足在省级开发区不低于300万元每亩的要求。
1.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平均每亩土地的支持金额不超过6万元。
2.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平均每亩土地的支持金额不超过9万元。
3.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平均每亩土地的支持金额不超过11万元。
二、新建项目成长期支持
自项目投产日期起(分期实施的项目,从第一期投产日期起计算五年内,财政给予资金扶持,前两年给予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县留成部分数额100%;后三年给予该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县留成部分数额50% 。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属于战略新兴或高新技术产业、行业领军企业、独角兽、世界500强、中国百强企业落户我县或在我县开发区投资新项目的,可给予该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县留成部分数额前三年100%比例,后两年50%比例的资金扶持。
三、二次创业项目支持
在我县开发区及托管园区扩大投资的二次创业、且符合先进制造业标准项目,可视同新建项目给予支持。
四、上市融资支持
1. 对拟在沪、深、北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县财政给予2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上市前再给予300万元补助。
2. 对拟在境外或其他地区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上市前再给予300万元补助。
3. 对拟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30万元、实现首次股权融资的再给予融资额1%且不超过70万元的上市前补助。
4. 通过并购重组或注册地迁移等方式,从域外迁入滦南县的沪、深、北交易所主板、境外或其他地区主要资本市场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合规经营优质企业,视同首发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享受同等奖励。
5. 企业取得奖励资金后2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县或退市、摘牌的,需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五、租用厂房政策支持
对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业主,新租用工业标准厂房,需滦南县政府提供支持的,业主向开发区或属地镇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给予租金补贴。前三年支持标准为厂房租金价格的100%;后两年支持标准为厂房租金价格的50%。
六、办公用房政策支持
对投资数额大、带动性强、重点补链、延链且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办公用房两年期的支持。
七、高管个税补贴
新建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且对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县留成部分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二次创业项目,对当年缴纳税收本县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企业,对其在本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高管,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工资、薪金所得,不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本县留成部分数额100%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八、附则
(一)本《措施》颁布前已经签署投资协议的项目,按协议内容执行。
(二)对投资数额大、龙头带动作用强、科技含量高,且对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或未在本《措施》中明确扶持政策的其他项目,或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的外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政策扶持。
(三)扶持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以拨付资金的方式,给予项目支持。
(四)除上述政策外,企业均可享受国家、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其他相关政策,同一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 本《措施》由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入驻开发区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附件
中共滦南县委
滦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入驻开发区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根据《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入驻开发区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为保证各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相关解释
(一)《措施》所称“投资强度”为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土地出让金等)除以土地面积所得数值。
(二)关于《措施》中“新建项目用地支持”的相关说明:
1.项目用地需要根据招拍挂价格在法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及需承担的税费。
2.土地支持资金(返还土地出让金等额资金)的兑付,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工程基础完成正负零时,先行拨付30%;项目主体竣工后,拨付30%;在项目实际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且投产后拨付其余40%。对于分期实施的项目,分期兑付。
3.分期实施的项目,一期占地面积应不低于项目总占地面积的30%,一期项目完工后,二期项目需在两年内主体开工。未按期开工的项目予以清退。
4.《措施》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符《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22)》(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的产业。
5.《措施》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三)《措施》所称“高管”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享受个税补贴的高管人数一般为3人,最多不超过5人。
(四)《措施》中办公用房政策支持,采用一年一申请的原则。在投资协议签署后,由于企业自身原因,项目停工3个月以上的,将无条件收回办公用房。
(五)《措施》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项目建设初期可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最终实际发生的数额由发改、统计部门予以确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予以确认。
(六)以外币投资的项目,按照同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七)《措施》中的土地支持金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扶持政策,由县政府予以财政资金扶持。
(八)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企业和个人获得的财政扶持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
(九)《措施》所称“在境外或其他地区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是指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境外或其他地区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企业。 
二、申报、兑现方式
(一)新建项目用地、新建项目成长期、二次创业项目支持,落地滦南经济开发区项目(包含嘴东、城西、马城园区),由滦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商务局联合初审,落地倴城、宋道口、扒齿港、安各庄、东黄坨园区项目,由属地镇、商务局联合初审,初审后上报县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所在园区,由园区给予企业项目支持。
(二)企业申请高管个税补贴,由园区、商务局结合税务局联合初审,报县政府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扶持资金于每年6月税务部门核算清缴完成后集中办理上一年度扶持资金;个人所得税扶持资金于每年7月税务部门核算清缴完成后集中办理上一年度扶持资金。
(四)企业申请租用厂房、申请办公用房支持,由所在园区、商务局联合审核后,上报县政府审批。
(五)上市补贴及金融相关扶持政策,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政策条款并受理兑现申请,报县政府审批。
三、申报资料
(一)项目用地支持需提供的资料 
1. 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2. 土地证复印件; 
3. 投资协议复印件;
4. 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 县统计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证明文件;
6. 项目进展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项目成长期支持需提供的资料 
1. 《年度财政扶持资金审批表》;
2. 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 完税凭证复印件;
4.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营业收入额度的证明文件; 
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6. 项目进展的相关佐证材料。 
(三)上市融资支持需提供的资料
1. 《财政扶持资金审批表》;
2. 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 上市、挂牌证明材料;
4. 资金投资情况证明材料;
5. 项目进展的相关佐证材料。 
(四)申请办公用房需提供的资料
1. 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2. 项目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复印件; 
3. 县政府会议纪要或资金请示批准文件复印件; 
4. 其他政策相关的佐证材料。
(五)申请高管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1. 《高管资金补贴审批表》;
2. 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3. 聘书或聘任合同复印件;
4.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6. 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
7. 企业人数情况材料;
8. 县政府会议纪要或资金请示批准文件复印件;
9. 项目进展的相关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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