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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滦南县委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企业(楼宇总部)加快发展的意见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2-18 15:08:15

 
为进一步激发全县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域外商贸流通企业来我县发展,迅速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促进财政收入快速增长,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促进楼宇总部和外贸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16〕9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域外商贸流通企业(楼宇总部)认定标准
域外来滦南商贸流通企业(楼宇总部),主要是指滦南县域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到我县投资置业,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分四种类型:
1.在我县有子公司但总公司不在县域内,将总公司整体搬迁到县域内并将县域外税收缴纳到我县的。
2.新在我县登记注册的企业为总公司,在县域外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1家以上,将县域外税收缴纳到我县的。
3.原在我县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县域外开展经营业务,将未在我县缴纳税收的县域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产生的税收缴纳到我县的。
4.原在我县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县域外开展经营业务,把县域外税收缴纳到我县的。
以上各类企业均实行统一核算,在滦南县统一汇总纳税。(县域内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税收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
二、给予域外来滦南商贸流通企业(楼宇总部)优惠政策
被认定的域外来滦南商贸流通企业(楼宇总部),自产生税收之日起,参照企业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超额累进、阶梯奖励的原则, 给予连续十年的政策奖励。年地方税收留成在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的政策奖励;超过1000万元、不足3000万元的部分,给予60%的政策奖励;超过3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70%的政策奖励;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部分,给予80%的政策奖励;超过1亿元的部分,全部予以奖励。企业产生的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由税务部门按月核实,财政部门依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地方税收留成部分数额,由项目推进单位每月按标准申请县财政给予拨付。
三、域外来滦南商贸流通企业(楼宇总部)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企业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税务部门审核确定的月度或年度财务报表;
3.由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二)认定流程
1.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县商务局会同县行政审批、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梳理汇总后报滦南县促进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3.县促进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各单位上报情况,拿出企业初审名单,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确定。
4.县税务部门对企业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界定。
5.县财政部门落实对企业的奖励政策。
(三)其他规定
1.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动态管理。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未正常营业的企业或因经营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经县促进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取消其企业优惠资格,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2.按照特殊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遇有利于增加我县财税收入的特殊事项,可由县促进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集中讨论,报县政府审批并执行。
四、组织保障
成立滦南县促进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商务、发改、财政、税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滦南字〔2018〕9号文件同时废止。已认定的商务(总部)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